吉政办发〔2015〕7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切实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坚持节约、洁净、安全方针,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吉林”和全面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用水效率明显提高,生态流量得到基本保障,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省水生态环境实现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到2020年,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69.4%和50%以上,松花江流域水质消灭劣Ⅴ类,辽河流域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控制在8.33%。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省主要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重污染支流水质全部消灭劣Ⅴ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到本世纪中叶,全省主要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0%以上,重污染支流水质全部消灭Ⅴ类、劣Ⅴ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和吉林省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将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市(州)、县(市),并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进行水资源论证和防洪影响评价。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65.49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在长白山区域禁止开采人工揭露的、单泉或泉群自流量每日小于1100吨的普通天然矿泉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组织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科学保护水资源。
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重新修订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成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制定《吉林省水功能区管理实施细则》,开展重要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2016年底前,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项目取水时,优先保证生态用水需求。开展生态用水调查,2018年底前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3.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三)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试行取水许可管理。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和23%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抓好工业节水。落实国家制定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淘汰的相关政策。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制定相应淘汰计划,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取水户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力争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17年,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白城市、松原市等缺水城市全面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到2020年,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4.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业用水管理,逐步探索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继续大力发展旱田高效节水灌溉,严格“以水定地”,坚持高标准建设,新增和改善旱田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00万亩。到“十三五”末期,全省旱田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80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省水利厅、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5.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6.促进再生水利用。对再生水用户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强制园林绿化、道路冲洗、车辆清洗、人工景观湖(池)、热电联产等使用再生水,鼓励其他产业和行业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配套设施建设。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开展居民住宅小区节能试点工作,建设双管、双水源设施,推进再生水利用。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实现生产与用户对接。新建工业区、开发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统一规划和建设。推进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长春、白城等缺水地区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5%,县级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县城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明确城市发展的环境约束机制,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蓝线。划定城市生态红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在2017年底前退出。(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严格环境准入。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流域水质目标要求,细化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20年,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4.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立足我省产业发展实际,按照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产业准入条件等要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计划。各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列入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清单并予以淘汰,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到2020年,基本达到产业目录、环境保护和行业准入等各项要求。(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5.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强化环境监管,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退城入园或依法关闭。(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五)全力保护水生态系统。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国家级湿地类型的保护区、重点湿地区及国家湿地公园中被私自开垦的湿地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实现退耕还湿,在一般湿地中开垦和侵占的湿地全部要限期退耕还湿。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大向海、查干湖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松花江、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2.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实施好《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2011-2020年),力争在2020年底前将龙湾、哈泥晋升为国际重要湿地,新建长春双阳湖、白城原上湖、架树台湖、和龙古城里、洮南四海湖、梨树昭苏台河、宁江三江口、敦化三股流等8个国家湿地公园。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在条子河、伊通河、饮马河等河流两侧建设河坝绿植带。加大人工湿地建设力度,通过湿地净化减轻污染负荷,改善河流水质。2018年底前,全省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下游、重污染河流等重点区域建设人工湿地。到2020年,全省天然湿地的保护率提高到56%。(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3.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已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松花湖、查干湖、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波罗湖、月亮泡、向海水库、白山湖、云峰水库、星星哨水库、红石湖等11个湖(库),2016年底前要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进一步加大松花江、牡丹江源头区保护力度,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4.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依法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6年底前,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要全面完成保护区划定;2017年底前,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要全面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地级以下城市应分别于2020年、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监测和检测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5.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评价体系,加强石头口门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供水全过程监管,确保饮用安全。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6.防治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建设,强化地下水质量监控。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开展修复试点。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处理改造。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六)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1.编制实施《吉林省主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统筹开展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磷、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鸭绿江水质保持优良,松花江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进一步改善,辽河、图们江污染程度得到缓解。在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研究试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根据流域水生态系统的差异和每条河流的实际情况,进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细化控制单元,以控制断面水质改善和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为目标,制定实施计划,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实现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等参与)
3.实施《吉林省清洁水行动计划》。以伊通河、饮马河、条子河等污染严重水体为重点,以实施 “十百千万 ”工程为依托,加大综合治理力度。要按照 “一河一策 ”要求,编制 “水体达标方案 ”和水质断面整治计划,明确治理目标、防治重点、防治措施和达标时限。(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等参与)
(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1.开展建成区水体排查。2015年底前,对地级以上城市建城区地表水水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现状,建立和完善区域地表水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区域水体信息和污染控制情况,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2.加强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建立治理黑臭水体的管理机制和动态监管机制。根据每条黑臭水体实际情况,制定“一河一策”的治理实施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长春市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建成区的黑臭水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八)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十小”企业。2015年,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清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企业,摸清企业底数,编制清理整顿清单,采取“边检查边取缔”方式,一经查实,一律关停、取缔。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十小”企业,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2.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专项整治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5年,对十大重点行业基本情况进行排查,编制生产项目清单;2016年,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行动,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限期改造,明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清单和清洁化改造项目实施计划;2017年,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等参与)
3.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业集聚区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5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排查;2017年底前,所有的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或建议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经合局等参与)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2016年6月底前,梳理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清单,制定年度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新建船舶不予检验发证,经改造达不到标准的现有船舶限期予以淘汰。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船行为,禁止船舶修造和拆船产生的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在松花江干线、大型湖泊等船舶密集水域,设置浮动或岸上收集设施,接收船舶航行产生、贮存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予以转运或集中处理,实现船舶污染物对水体“零排放”。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等接收处置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应于2020年底前按国家标准达到建设要求。制定船舶及相关设施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处理物资,提高船舶及相关设施污染事故防控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九)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水利用要求。松花江、辽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 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专项规划要求,各城市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改建扩建,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长春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3.安全处置污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应于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吉林、松原等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强化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等参与)
(十)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探索构建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项目示范地区低毒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的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5%以上。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面,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要达到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2.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按照吉林省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和自然资源特点,根据不同区域的水环境和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调整作物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表水、地下水过度开采的地区要合理种植农作物,改种耐旱作物。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缩减干旱地区的玉米种植面积,改种耐旱的杂粮杂豆及马铃薯等作物,争取到2020年杂粮杂豆及马铃薯种植面积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0%。在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的井灌稻区,适度减少水稻种植面积,改种大豆及经济作物等旱田作物。(省农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全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环保厅牵头、省畜牧局参与)
4.推进水产生态养殖。加快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吉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提高良种覆盖面;推动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的常态化,严格对养殖过程中投入品的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养殖场用药监管,加大水产品药残抽检、查处力度。(省水利厅负责)
5.严控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参与)
6.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 “以奖促治 ”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00个。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以及各种措施相结合的污水处理方式等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推进农村排水沟渠建设,加大乡镇农村雨污水明沟管渠建设力度。开展河道清淤,由各地河道主管部门编制《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按照河道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十一)强化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质现状和达标状况。按照水体环境质量 “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的原则,实施精准治理、精细管理。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江河湖库要在2016年底前分地区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断面(点位)、河段、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质达标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3.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体系,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省环保厅负责)
4.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明确排污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确定排污许可证台账管理体系,开展证后监管,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6月底前,完成吉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省环保厅负责)
5.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2016年起,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逐月公开相关环境信息,2016年底前全面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十二)全力控制环境风险。
1.防范环境风险。2015年全面调查沿江河湖库风险源,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落实风险源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2016年底前重点风险源单位全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评估。全面排查沿江沿河石化企业和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国家制定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2015年底前,完成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2016年底前,地方各级政府要完成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严格环境执法落实。
1.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2016年起各市、县应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2018年底前,建立远程环境监管平台,实现远程连续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 “黄牌 ”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地环保部门要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省环保厅负责)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3.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建立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同时充分发挥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律师作用。(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参与)
(十四)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2016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形成 “十三五 ”水环境监测网,提升自动监测能力,到2017年底,全省建成50个水质自动站构成的监测网络。到2020年,建立规范的地下水监测网络,国家级监测点位力争达到564个,实现对全省地下水的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水量等基本情况。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2016年起,全省9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统一启动移动执法系统软、硬件建设;2016年底前,9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省环保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考核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根据全省的总体部署及任务目标,实施本地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定与本工作方案相衔接的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于2016年3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制定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不断完善地方法规、经济政策和资金配套措施,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逐一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强化部门联动。建立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区域性、流域性重大水环境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统一行动,形成水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通报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严格考核问责。建立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完善以水环境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省政府将每年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也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有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完善法规标准。
1.健全法规规章。结合吉林省实际起草制定《吉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切实保障我省水环境安全。(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开展重污染河流汇水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标准、水田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强化政策支持。
1.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农业用水综合水价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全面实行终端计量供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2.完善收费政策。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价格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促进污水处理企业产业化运营和发展。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质监局等参与)
4.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 “领跑者 ”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进行技术改造或革新,使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5.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6年底前完成试点。(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参与) 6.实施跨界水体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横向资金补助,纵向资金奖罚的跨界水体水质补偿机制,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试点,2019年底前正式实行。加快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底前完成试点,2019年底前正式实行。(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1.研发先进适用技术。围绕水污染防治相关领域,整合科技资源,加强和完善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载体和“区域水资源科学与水工程安全 ”“地下新能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修复”两个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鼓励、支持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前瞻和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与日本、韩国等东北亚国家和地区在水资源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重点支持重力式纤维过滤池、气浮与沉淀固液分离、腈纶废水处理、炼油厂污水深度处理回用、重油造气炭黑水处理、气浮式水力旋流含油污水处理、工业循环水泵高效输送、循环冷却水系统水质稳定性自动监测、水质生物需氧量在线分析监测、饮用水净化、工农业生产及生活节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防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松花湖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等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协助和配合国家完成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积极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五)创新环保服务。
1.加快发展环保产业。通过强化监督监管,加强行业组织和企业自理等方式,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秩序,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和完善环保产业地方标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法制办等参与)
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大力发展环境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等环保服务业,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新型治理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等参与)
(六)促进多元融资。
1.加大政府投入。省财政加大对属于省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参与)
(七)加强宣传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逐步建立完善省和市(州)定期公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机制。每年进行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每年公布全省最差、最好的10个县级城市名单。对水环境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管控,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定期沟通对话协商平台,拓展畅通政府、企事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面参与决策的渠道,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鼓励和发展民间的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环保团体,形成组织化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形式。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 “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切实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省环保厅负责)
3.构建全民参与格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微信等大众传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保护水环境的道德文化、价值观念,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和人水和谐理念。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到2020年在全省绿色学校全面普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建设吉林省青少年水资源保护教育展览基地。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主动与破坏水环境质量行为说“不”,营造爱护水环境的良好风气,共同为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而努力。(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参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