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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监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
日期:2017-09-01 16:09:00 来源: 字体显示:
  

  

  (2017年8月30日修订)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5月22日第1次修订)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监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工作,特制定《吉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监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6〕24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6〕32号)、《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5月22日第1次修订)等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后,全省工信系统及确定的省市重污染天气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对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按照“防治为主、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全省工信系统联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面落实《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省应急指挥部预警发布,及时启动《实施方案》。各市(州)工信部门根据市州政府要求并结合《实施方案》,确定市(州)级重污染天气限产减排工业企业名单,制定相应的市(州)级重污染天气重点监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四、工作职责

  (一)省工信厅职责

  1.负责确定省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名单,制定《实施方案》,对省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知各市州工信部门。

  2.负责指导各地政府制定非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限产等应急管控措施,并协调督促落实;督导非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各市(州)工信部门确定市州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名单,制定市(州)级重污染天气重点监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

  4.指导监督各市(州)工信部门对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的落实情况。

  5.根据省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适时补充并完善《实施方案》。

  (二)市(州)工信部门职责

  1.负责并会同本级环保部门确定市(州)级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名单,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重点监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

  2.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按属地管理,指导省市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制定预警响应保障预案,确保预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接到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实施。督查省市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对预警响应的落实情况,及时对应急措施实施效果进行总结,上报省工信厅。

  3.组织省市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利用大修或适当机会适时进行应急演练和桌面推演,熟悉掌握应急工作的程序。根据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适时补充并完善市州实施方案。

  (三)重点监控企业职责

  1.制定本企业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保障预案,要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效果明显。

  2.主动接受属地市(州)工信部门的督查,在接到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实施,并及时向市(州)工信部门报告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保障预案,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五、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全

  省预警2个层级。其中城市预警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全省预警分为2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2.预警发布

  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相关地区政府组织发布本市州的预警信息,启动市级预案。

  达到全省预警条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发布全省预警信息,启动省级预案,督导各有关市州工信部门做好应急相应工作。

  六、应急响应

  (一)响应级别

  按照《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将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由轻到重依次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蓝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

  (二)响应程序

  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当预警等级为Ⅳ级时,相关重点监控企业主动启动本企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当预警等级达到Ⅲ级以上时,全省工信系统和重点监控工业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三)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重点监控工业企业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动减排,调整有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等)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其他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5%以上,达到区域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等)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

  (3)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源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备稳定运行。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建成区内水泥企业停产,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生产负荷降低50%,其他企业生产负荷降低30%以上,达到区域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等)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区域内水泥企业全部停产,其他企业生产负荷降低50%以上,达到区域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等)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

  (四)响应终止

  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响应终止指令,各地工信部门和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终止响应行动,并立即梳理总结应急响应工作。

  七、信息上报

  各市(州)工信部门和重点监控工业企业按照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1小时内,市(州)工信部门向省工信厅上报响应工作和最新情况。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启动期间,有关市州工信部门应当于每日14时前向省工信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终止48小时内,各市(州)工信部门要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和工作评估,并上报至省工信厅。

  各市(州)工信部门、重点监控工业企业要同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省工信厅将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八、监督检查

  省工信厅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副厅长担任,成员由资源处、原材料处、石化处、食品处、医药处、汽车处、装备处、消费品处处长担任,指挥部设在资源处。负责对各市(州)工信部门和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相关责任方落实责任,提高《实施方案》执行效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个环节及时高效运行。

  九、应急保障

  各市(州)工信部门、重点监控工业企业要成立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进行值班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附件:重污染天气省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名单及响应措施一览表(2017年8月30日动态确定)

   
重污染天气省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名单及响应措施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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