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提高机关党委会工作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和厅党组关于党的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分析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并作出决策。
(三)研究基层党组织建设、权限内党务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四)讨论研究工会、青工委、妇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其它需要机关党委会研究解决的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凡属厅直属机关党的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经机关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坚持民主集中。议事应尊重机关党委委员发表的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对机关党委会的集体决议,机关党委委员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前,要坚决执行。
(三)坚持群众路线。机关党委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除涉密事项外),事先应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议事形式
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机关党委会。
(一)机关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机关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专职副书记主持。
(三)机关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向书记请假。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相关人员列席参会。
(四)机关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有需要表决通过的议题,必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才能有效。
四、议题确定
(一)机关党委会重大议题由机关党委书记确定,其它议题由专职副书记收集,报由机关党委书记确定。
(二)议题确定后,原则上应由机关党委负责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机关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属于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前将有关材料送达各机关党委委员,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机关党委会讨论审议。
(三)机关党委委员应深入了解会议议题相关情况,开展必要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准备,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议事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议题,机关党委相关负责人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汇报和说明。
(二)机关党委委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再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机关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机关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四)机关党委责成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经机关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专职副书记审核后下发,并按要求存档。
(五)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机关党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本人应回避。
(六)机关党委委员对应保密的党委会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